• 糧油集團新會計準則銜接辦法
    發布時間:2008-06-24 瀏覽次數:6498次

      (征求意見稿)

    為了規范糧油集團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對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和財務報表列報行為,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特制定本銜接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1、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是指第一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包括基本準則、具體準則和會計準則應用指南。
      2、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后發生的會計政策變更,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
      3、在首次執行日,企業應當對所有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重新分類、確認和計量,并編制期初資產負債表。
      編制期初資產負債表時,除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要求追溯調整的項目外,其他項目不應追溯調整。
      4、對于首次執行日的長期股權投資,應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屬于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產生的長期股權投資,尚未攤銷完畢的股權投資差額應全額沖銷,并調整留存收益,以沖銷股權投資差額后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作為首次執行日的認定成本。
      (二)除上述(一)以外的其他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存在股權投資貸方差額的,應沖銷貸方差額,調整留存收益,并以沖銷貸方差額后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作為首次執行日的認定成本;存在股權投資借方差額的,應當將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作為首次執行日的認定成本。
      5、對于首次執行日存在的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計劃,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負債,并調整留存收益。
      6、在首次執行日,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的規定,將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重組義務,確認為負債,并調整留存收益。
      7、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的規定,在首次執行日對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形成的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進行追溯調整,并將影響金額調整留存收益。
      8、 在首次執行日,企業應當將所持有的金融資產(不含《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范的投資),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一)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應當在首次執行日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并將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的差額調整留存收益。
      (二)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的,應當自首次執行日起改按實際利率法,在隨后的會計期間采用攤余成本計量。


      第二章 列   報


      1、在首次執行日后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編制的首份年度財務報表(以下簡稱首份年度財務報表)期間,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的規定,編報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及附注。
      對外提供合并財務報表的,應當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的規定。
      在首份年度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內對外提供中期財務報告的,應當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的規定。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財務報表項目金額的變動情況。
      2、首份年度財務報表至少應當包括上年度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列報的比較信息。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發生變更的,應當對上年度比較數據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列報要求進行調整,但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對于原未納入合并范圍但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規定應納入合并范圍的子公司,在上年度的比較合并財務報表中,企業應當將該子公司納入合并范圍。對于原已納入合并范圍但按照該準則規定不應納入合并范圍的子公司,在上年度的比較合并財務報表中,企業不應將該子公司納入合并范圍。上年度比較合并財務報表中列示的少數股東權益,應當按照該準則的規定,在所有者權益類列示。


      第三章  新舊科目調整

    (一)資產類科目


      1、新準則設置的“庫存現金(1001)”科目與舊制度基本相同,直接轉結。
      2、新準則設置的“銀行存款(1002)”科目與舊制度基本相同,直接轉結。
      3、新準則設置的 “其他貨幣資金(1012)”科目與舊制度核算基本相同。
      4、新準則增設“交易性金融資產(1101)”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業持有的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以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債券投資、股票投資、基金投資、權證投資等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新科目分“成本”“公允價值變動”進行明細核算。
      轉換時,應對“短期投資”科目的債券投資、股票投資、基金投資、權證投資等按公允價值,轉入“交易性金融資產”中核算,賬面期末余額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調整留存收益。
      5、新準則取消了“短期投資跌價準備(1102)”科目
      6、新準則設置的 “應收票據(1121)”科目,核算內容與舊制度基本相同。轉換時,應注意對有確鑿證據表明企業所持有的未到期應收票據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時,應將其賬面余額轉入應收賬款,借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應收票據”科目,并在期末按規定計提相應的壞賬準備。轉入應收賬款核算的應收票據應當在“應收票據備查簿”中特別登記。
      7、新準則設置的“應收股利(1131)”科目與舊制度基本相同,直接轉結。
      8、新準則設置的“應收利息(1132)”科目與舊制度基本相同,直接轉結。
      本科目核算企業購入債券時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及企業持有的分期付息、到期還本的債券和其他長期債權投資已到付息期而應收未收取的利息。調賬時,將原在“其他應收款”等科目中核算的屬于應收利息的余額調入“應收利息”科目。
      9、新準則設置的“應收賬款(1122)”科目與舊制度基本相同,直接轉結。
      10、新準則設置的“期貨保證金(1226)”科目與舊制度設置的“期貨保證金(1132)”科目不同。結轉時,“期貨保證金”中的交易性資金轉入“衍生工具(3101)”、“套期工具(3201)”等核算;浮動盈虧差異調整留存收益。
      11、新準則設置的“其他應收款(1221)”科目與舊制度核算內容基本相同,直接結轉。
      12、新準則設置的 “備用金(1225)”科目與舊制度基本相同,直接轉結。
      13、新準則設置的“壞賬準備(1231)”科目與舊制度核算相同,直接轉結。計提壞賬準備時,借記“資產減值損失(6701)”,貸記“壞賬準備(1231)”。
      14、新準則設置的“預付賬款(1123)”科目與舊制度基本相同,直接轉結。如有確鑿證據表明該項已不符合預付賬款性質,或因供貨單位破產、撤銷等原因已無望再收到所購貨物的,應將原記入“預付賬款”科目的金額轉入“其他應收款”科目,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預付賬款”科目,并于期末按規定計提相應的壞賬準備。
      15、新準則取消了“應收補貼款(1161)”科目,舊制度的“應收補貼款(1161)”期末余額轉入新準則設置的“其他應收款(1221)”科目。
      16、新準則取消了舊制度的“待攤費用(1301)”科目,將舊制度的“待攤費用(1301)”期末余額轉入“預付賬款(1123)”科目。
      17、新準則設置的“材料采購(1401)” “發出商品(1406)”、“商品進銷差價(1407)”、“委托加工物資(1408)” 、“受托代銷商品(1321)”與舊制度基本相同,直接結轉。
      18、新準則設置的“原材料(1403)”、“庫存商品(1405)”科目與舊制度有所不同,結轉時:
      (1)將舊制度被套期保值的原材料和庫存商品轉入“被套期項目(3202)”科目核算。
      (2)非套期保值的原材料和庫存商品直接結轉。
      19、新準則設置的“輔助材料(1415)”科目與舊制度核算內容基本相同,直接結轉。
      20、新準則設置的“包裝物(1412)” 、“低值易耗品(1413)” 和“自制半成品(1410)”科目與舊制度的“包裝物(1221)”、“低值易耗品(1231)” “自制半成品(1241)”科目核算內容基本相同,直接結轉。
      21、新準則設置的“存貨跌價準備(1471)”科目與舊制度基本相同,直接結轉。計提存貨跌價準備時,借記“資產減值損失(6701)”,貸記“存貨跌價準備(1471)”。
      22、新準則取消了“分期收款發出商品(1291)”科目,將期末余額按公允價值(折現后)確認收入,分別計入長期應收款、主營業務收入,未實現融資收益、應交稅費等科目。借記“主營業務成本(6401)”,貸記“分期收款發出商品(1291)”,同時借記“
      長期應收款(1531)”,貸記“主營業務收入(6001)”、“未實現融資收益(1532)”、“應交稅費(2221)”等科目。
      23、新準則取消了舊制度的“待攤費用(1301)”科目,將舊制度的“待攤費用(1301)”期末余額轉入新準則設置的“預付賬款(1123)”科目。
      24、新準則設置的“長期股權投資(1511)”與舊制度的核算內容有所變化,轉換時:
      (1)屬于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尚未攤銷完畢的股權投資差額應全額沖銷,并調整留存收益,以沖銷股權投資差額后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作為首次執行日的認定成本。
      (2)除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中產生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外,其他原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存在股權投資貸方差額的,應沖銷貸方差額,調整留存收益,并以沖銷貸方差額后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作為首次執行日的認定成本;存在股權投資借方差額的,應當將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的作為首次執行日的認定成本
      25、新準則設置的“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1512)”科目與舊制度核算基本相同,直接結轉。計提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時,借記“資產減值損失(6701)”,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1512)”,且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在持有期間不得轉回。
      26、新準則取消了“委托貸款(1431)”和“長期債權投資(1402)”科目,將“委托貸款(1431)”和“長期債權投資(1402)”科目期末余額轉入新設置的“持有至到期投資(1501)”科目核算。
      對“持有至到期投資(1501)”科目可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資的類別和品種,分別“成本”、“利息調整”、“應計利息”等進行明細核算。
      27、新準則設置的“固定資產(1601)” “累計折舊(1602)”科目與舊制度核算內容基本相同,直接轉結。
      28、新準則設置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1603)”科目與舊制度核算內容基本相同,直接轉結,但固定資產減值計提后以后不可轉回。
      30、新準則設置的“工程物資(1605)”與舊制度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直接轉結。
      本科目核算為基建工程、更改工程和大修理工程準備的各種物資的實際成本,包括為工程準備的材料、尚未交付安裝的需要安裝設備的實際成本,以及基本建設期間根據項目概算購入為生產準備的工具及器具等的實際成本。
      企業應新設置“工程物資減值準備(1608)”科目,并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工程物資的可收回金額進行全面檢查,如果有跡象表明工程物資的賬面價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額的,應當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
      執行新準則以后期計提工程物資減值準備時,應借記“資產減值損失(6701)--工程物資”,貸記“工程物資減值準備(1608)”科目。編制資產負債表時,“工程物資”項目應以扣除工程物資減值準備后的工程物資減值準備后的工程物資科目的賬面價值列示。
      31、新準則設置的“在建工程(1604)”科目與舊制度核算內容基本相同,直接轉結。
      32、新準則設置的“在建工程減值準備(1607)”科目與舊制度基本相同,直接結轉。轉換后,對按工程項目計提的減值準備不能轉回。
      33、新準則設置的“固定資產清理(1606)”科目與舊制度核算內容基本相同,直接轉結。
      34、新準則增設了“投資性房地產(1521)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業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對于需從固定資產中出租的建筑物和無形資產中出租的土地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要經過管理部門審批,通過審批后,將固定資產中出租的建筑物和無形資產中出租的土地按賬面原值直接轉結本科目核算。
      37、新準則設置的“無形資產(1701)”科目與舊制度基本相同,直接轉結。對于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在持有期間內不需要攤銷,如果期末重新復核后仍為不確定的,則應當在每個會計期間進行減值測試。
      38、新準則增設“累計攤銷(1702)”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業對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計提的累計攤銷,可按無形資產項目進行明細核算。企業按期(月)計提無形資產的攤銷,借記“管理費用(6602)”、“其他業務成本(6402)”等科目,貸記本科目。處置無形資產還應同時結轉累計攤銷。
      39、新準則設置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1703)”科目與舊制度核算基本相同,直接結轉,計提時,借記“資產減值損失(6701),貸記本科目,且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在持有期間不得轉回
      40、新準則增設“商譽(1711)”和“商譽減值準備(1712)”科目。“商譽”核算企業合并形成的商譽價值,商譽發生減值時,比照“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科目進行處理。
      41、新準則設置的“未實現融資收益(1532)”科目與舊制度的核算內容基本一致,直接結轉。
      42、新準則設置的“長期待攤費用(1801)”科目與舊制度的核算內容相同,直接轉結。
      43、新準則增設了“遞延所得稅資產(1811)”科目。
      本科目核算確認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根據稅法規定可用以后年度稅前利潤彌補的虧損產生的所得稅資產,也在本科目核算。在首次執行日,必須確認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并調整留存收益。
      44、新準則設置的“待處理財產損溢(1901)”科目與舊制度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直接轉結。
      本科目核算企業在清查財產過程中查明的各種財產盤盈、盤虧和毀損的價值。企業如有盤盈固定資產的,應作為前期差錯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6901)”科目;企業的損溢,應查明原因,在期末結賬處理完畢,處理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二)負債類科目


      1、新準則設置的“短期借款(2001)”、“應付票據(2201)”、“應付賬款(2202)” 科目與舊制度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直接轉結。對于票據貼現形成的短期借款也在“短期借款(2001)”科目中核算。
      2、新準則設置的科目“預收賬款(2203)”與舊制度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直接轉結。
      3、新準則增設了“交易性金融負債(2101)” 科目。
      本科目核算承擔的交易性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持有的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也在本科目核算。衍生金融負債在“衍生工具”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照交易性金融負債類別,分別“本金”、“公允價值變動”等進行明細核算。
      4、新準則增設了“應付職工薪酬(2211)”科目,取消了舊制度的“應付工資(2151)”、“應付福利費(2153)”科目,并將其余額直接轉結至“應付職工薪酬(2211)”科目。
      本科目按照“工資”、“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 “非貨幣性福利”、“辭退福利”、“股份支付”等進行明細核算。對于首次執行日存在的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計劃,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負債,作為“應付職工薪酬(2211)”中的“辭退福利”,并調整留存收益。
      5、新準則設置的“應交稅費(2221)”科目與舊制度的“應交稅金(2171)”科目核算基本相同。
      本科目核算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應交納的各種稅費,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所得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等。代扣代交的個人所得稅和其他稅費,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取消了舊制度“其他應交款(2176)”科目。將舊制度“其他應交款(2176)”(不包括為職工支付的工會經費、教育經費、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和“應交稅金(2171)”科目的期末余額直接轉結至“應交稅費(2221)”科目。
      6、新準則增設了“應付利息(2231)”科目。
      本科目核算按照合同約定應支付的利息,包括分期付息到期還本的長期借款、企業債券等應支付的利息。
      7、新準則設置的“應付股利(2232)”科目與舊制度核算內容相同,直接結轉。
      8、新準則設置的“其他應付款(2241)”科目與舊制度核算內容有所不同:
      (1)將舊制度其他應付款中的“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期末余額轉入“應付職工薪酬(2211)”中核算。
      (2)除(1)外直接結轉。
      9、新準則設置的“受托代銷商品款(2314)”與舊制度的“代銷商品款(2141)”科目基本一致,直接結轉。
      10、新準則取消了“預提費用(2191)”科目,將其余額直接轉結至新準則設置的“其他應付款(2241)”科目中核算。
      11、新準則增設了“遞延收益(2401)”科目。
      本科目核算確認的應在以后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
      12、新準則設置的“長期借款(2501)”科目與舊制度核算內容基本相同,將分期付息到期還本的長期借款利息轉入應付利息中核算,其他直接結轉。
      13、新準則中的“應付債券(2502)與舊制度核算基本相同,直接結轉。
      14、新準則設置的“長期應付款(2701)”科目與舊制度基本相同,直接結轉。
      15、新準則設置的“未確認融資費用(2702)”科目與舊制度的核算內容基本一致,直接結轉。
      16、新準則設置的“專項應付款(2711)”科目與舊制度核算有所不同,
      (1)將舊制度專項應付款中的政府補助轉結至新準則的“遞延收益(2401)”科目中核算。
      (2)除(1)外直接結轉。
      17、新準則設置的“預計負債(2801)”科目與舊制度核算內容基本相同,直接結轉。
      18、新準則增設了“遞延所得稅負債(2901)”科目,取消了舊制度“遞延稅款(2341)”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業根據所得稅準則確認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所得稅負債。
      19、新準則取消了“待轉資產價值(2201)”科目。


      (三)共同類


      1、新準則增設了 “衍生工具(3101)”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業衍生工具的公允價值及其變動形成的衍生資產或衍生負債,并按照衍生工具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衍生工具作為套期工具的,在“套期工具”科目核算。
      2、新準則增設了“套期工具(3201)”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業開展套期保值業務(包括公允價值套期、現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套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資產或負債。可按套期工具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3、新準則增設了“被套期項目(3202)”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業開展套期保值業務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資產或負債。可按被套期項目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四)權益類科目
      1、新準則設置的 “實收資本(股本)(4001)科目與舊制度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直接轉結。
      2、新準則設置的“資本公積(4002)”科目較舊制度的核算內容有所增加,但明細減少,分“資本(股本)溢價(400201)”和“其他資本公積(400202)”。轉換時,除“資本(股本)溢價”直接轉入外,其他明細合并轉“其他資本公積”也可根據需要在“其他資本公積”下設置其他明細。
      3、新準則設置的“盈余公積(4101)”科目與舊制度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取消了“法定公益金”科目,“法定公益金”余額轉入任意盈余公積,外資企業的“儲備基金(41010201)”、“企業發展基金(41010202)”、“利潤歸還投資(41010203)”在任意盈余公積(410102)下核算。
      4、新準則設置的“本年利潤(4103)”取消補貼收入、產品銷售利潤、其他業務利潤、期貨損益、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增加了“主營業務收入(410301)”、“主營業務成本(410302)”、“資產減值損失(410306)”、“其他業務收入(410303)”、“其他業務成本(410304)”和“公允價值變動損益(410314)”,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改為“營業稅金及附加(6403)”,營業費用改為“銷售費用(410313)”,所得稅改為“所得稅費用(410312)”。本科目年終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5、新準則設置的“利潤分配(4104)”科目較舊制度取消了“提取法定公益金”,直接結轉。
      本科目年末余額,反映企業的“未分配利潤”(或未彌補虧損),其他明細科目無余額。
      6、新準則增設了“庫存股(4201)”科目,本科目核算企業收購、轉讓或注銷的本公司股份金額。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持有尚未轉讓或注銷的本公司股份金額。

      (五)成本類科目


      1、新準則設置的“生產成本(5001)”科目與舊制度“基本生產”和“輔助生產”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換時,將“基本生產”、“輔助生產”科目余額分別轉至“生產成本—基本生產成本”、“生產成本—輔助生產成本”。
      2、新準則取消了“工程成本(4103)”科目,增設了“勞務成本(5201)”科目,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完成或尚未結轉的勞務成本,同時本科目核算勘察設計單位完成建造合同發生的外委成本、自制成本等。
      3、新準則增設了“研發支出(5301)”科目, 本科目核算研究與開發無形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支出,按照研究開發項目,按“費用化支出(53010101)”與“資本化支出(53010102)”進行明細核算。
      4、新準則設置“工程施工(5401)”科目,核算施工企業實際發生的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按建造合同分別“合同成本”、“間接費用”、“合同毛利”進行明細核算。
      5、新準則設置的“制造費用(5101)”科目與舊制度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直接轉換。
      6、新準則設置的“工程結算(5402)”科目,本科目核算建造承包商根據建造合同約定向業主辦理結算的累計金額,應按照建造合同進行明細核算。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損益類科目


      1、新準則設置“主營業務收入(6001)”科目,核算內容與舊制度相同,因無余額,直接轉換。
      2、新準則設置的“其他業務收入(6051)”科目與舊制度相同。年末無余額,直接轉換。
      3、新準則增設的了“公允價值變動損益(6101)”科目,本科目核算企業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以及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中公允價值變動形成應計入當期損益利得或損失。
      本科目應當按“交易性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負債”、“投資性房地產”等進行明細核算。
      4、新準則設置的“投資收益(6111)”科目與舊制度有所不同,本科目核算:
      (1)企業根據長期股權投資準則確認的投資收益或投資損失;
      (2)企業處置“交易性金融資產(611103)”、“交易性金融負債(61110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611105)”實現的損益;
      (3)“期貨損益(611106)”也在本科目核算。
      5、新準則取消了“補貼收入”科目,具體核算轉入“營業外收入(6301)”科目中的“補貼收入(630104)”。
      6、新準則設置的“營業外收入(6301)” 科目,核算內容與舊制度基本相同,增加了“補貼收入”等明細。
      7、新準則設置的“主營業務成本(6401)”科目,核算內容與舊制度相同,直接轉換。
      8、新準則取消了 “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增設了“營業稅金及附加(6403)”科目,“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內容轉入“營業稅金及附加(6403)”科目核算,其他經營活動發生的稅金及附加,也通過此科目核算,不再在其他業務支出核算。
      9、新準則取消了 “其他業務支出”科目,增設了“其他業務成本(6402)” 科目,“其他業務成本(6402)”科目核算確認的除主營業務活動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所發生的支出,包括銷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資產的折舊額、出租無形資產的攤銷額、出租包裝物的成本或攤銷額等。
      10、新準則取消“營業費用”,增設“銷售費用(6601)”科目,但核算內容基本相同,直接轉換。
      11、新準則設置的“管理費用(6602)”科目與舊制度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增加“大修理費用(660234)”等。
      12、新準則設置的“財務費用(6603)”科目與舊制度科目核算內容基本相同。
      13、新準則增設了“資產減值損失(6701)”科目,本科目核算企業根據資產減值等準則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所形成的損失,本科目應當按照資產減值損失的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14、新準則設置的“營業外支出(6711)”科目取消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等明細,其他明細基本與舊制度相同。
      15、新準則取消了“所得稅”科目,增設了“所得稅費用(6801)”科目,計提方式和核算方式發生變化,由以前的納稅影響法和應付稅款法改為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16、新準則設置的“以前年度損益調整(6901)”科目與舊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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