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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湖北省糧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投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集團各有關單位:
現將《湖北糧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投資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并貫徹實施,對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各單位應及時向集團辦公室反饋,以便進行修訂。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主題詞:印發 通知
湖北省糧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辦公室 2008年11月19日打印
校對:張紅兵
湖北省糧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投 資 管 理 辦 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湖北省糧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以及所屬各級企業的投資行為,明確投資權限、程序和管理職責,實現投資決策的程序化、科學化和民主化,保證國有資產安全增值,根據國務院2003年頒布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以及《湖北省糧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投資管理辦法旨在通過規范企業投資行為,建立有效的投資風險約束機制,強化對投資活動的監管,將投資決策建立在科學研究的可行性基礎之上,努力實現投資結構最優化和效益最大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是指集團公司及參、控股企業通過運用資產收益、自有資金以及其他渠道融資而取得經營資產,投入新項目或擴大經營規模,謀求經濟效益的經營行為。投資分為對內投資和對外投資。對內投資是指各企業法人為本企業擴大生產經營所需的各種資產的投資。對外投資是指各企業法人將公司所擁有的資產直接投放于外部企業或資本市場的投資。投資的具體方式包括:
㈠固定資產投資,即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等;
㈡以股權形式收購、參股、控股其他企業等;
㈢單獨出資或與其他法人、非法人共同出資合作設立新的企業;
㈣對已投資企業追加投資或進行資產重組和債務重組等;
㈤湖北省糧油集團出資企業股權結構調整。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及所屬獨資、控股企業投資行為的立項、論證、實施到回收投資全過程。集團公司證券、期貨的投資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集團公司董事會為集團公司的投資決策機構,集團公司總經理可依據董事會授權范圍實施投資決策。下設投資決策領導小組,為董事會的投資決策提供支持,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集團公司投資策劃部,會同相關部門及項目申報單位組成項目可行性研究小組,負責具體落實投資決策領導小組的意見。
第六條 集團公司投資策劃部是集團公司投資的職能管理部門,其職責包括:參與制定集團公司中長期產業發展規劃;參與集團公司投資項目的前期市場調研、論證和后期實施、監管;參與集團公司所屬控股企業投資項目的審查和監控。
第三章 投資原則
第七條 投資導向
㈠投資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產業政策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定;
㈡以糧油產業為主線,尋找高科技,高附加值,低能耗,低污染的行業,完善產業鏈,延伸價值鏈;
㈢堅持以市場為導向、效益為中心。投資必須符合集團公司中長期發展戰略和規劃,并有利于集團公司產業結構的調整和資源配置的優化。必須符合集團公司中長期發展戰略。
第八條 投資對象要求
㈠產品有明確的細分目標市場,有一定的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
㈡資產權屬明晰、手續完備、質量優良;
㈢所在地原則上要求在中心縣城以上區域,交通便利,原料充沛;
㈣現代企業制度健全,企業治理結構完善,企業管理規范,經營管理團隊精干。
第九條 可行性論證。包括國家產業政策分析、市場分析、效益分析、技術與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風險分析等。可行性論證由項目發起單位組織進行,可行性論證力求全面、真實、準確和可靠。投資管理應當遵循國家和我省政策法規,按照集團公司的相關規定,做好項目的立項、可行性報告及相關法律性文件的申報和審批工作,確保投資的合法性和合規性。
第十條 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對外投資總量必須與其資產總量相適應,公司章程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公司章程無規定的,投資累計總規模原則上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的50%,特殊情況須經集團公司董事會批準。
第十一條 項目的凈資產收益率必須在6%以上,達不到的原則上不予考慮。
第四章 投資審批
第十二條 集團公司的投資管理實行集中審批管理制度和備案制度。
第十三條 集團公司控股企業的下列投資行為需先報集團公司批準后,再由所屬企業董事會按程序審批。
㈠總投資額(含分多期投資的累計投資額)在100萬元及以上;
㈡總投資額(含分多期投資的累計投資額)超過企業上一年度凈資產5%及以上;
㈢需上報上級部門審批的投資;
㈣向境外及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
㈤新設立公司(含分公司);
㈥企業年度投資計劃以外的投資;
㈦購買股票、期貨、債券等有價證券的投資;
㈧以自有資金以外資產投入的投資;
㈨不符合企業自身主業范圍及發展方向的投資;
㈩對企業具有決定性或長久性影響的投資。
第十四條 除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其他投資均由各所屬企業董事會按程序審批,再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十五條 非生產性辦公設備購置屬于投資范疇,按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權限管理。具體購置程序還須遵從集團公司固定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集團公司本部對外投資,由投資策劃部負責完成相關工作后,按投資項目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七條 項目投資程序流程:
擬定投資計劃→尋找考察項目→組建可行性研究小組、確定項目責任人→初步論證形成文字材料→ 投資決策小組決策→專門機構規劃設計論證→董事會審定→國資委核準備案→立項、實施項目
說明:
一、年初由投資策劃部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結合集團公司總體發展戰略要求,對集團公司的版塊建設、產業布局,進行研究,擬定投資計劃,經集團公司批準后,組織尋找、考察項目。
二、項目選定后組織項目可行性研究小組確定項目負責人,進行初步論證,形成文字材料,報投資決策小組決策,項目負責人全程參與項目的策劃、立項、可性行研究、論證、決策,并有一票否決權,責任人和投資決策小組意見不一致時,投資決策小組有權更換項目負責人。
三、投資策劃部根據投資決策小組的決策,選擇專業機構對項目進行規劃、設計、論證。報集團公司董事會審定,報國資委核準備案后,正式立項,實施項目建設。
第十八條 集團公司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小組由集團公司分管領導、總法律顧問、投資策劃部、財務部、監察審計部、人力資源部相關人員組成。負責集團公司投資項目的初審及認證。
第十九條 實施投資之前,投資單位應備齊以下資料,報集團公司投資策劃部:
㈠投資項目立項申請報告;
㈡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㈢投資項目資金來源證明、合作方資產評估證明資料等;
㈣項目預算方案;
㈤對外股權投資的投資方案和資產、債務重組方案;
㈥金融投資的投資方案;
㈦項目的組織結構及項目執行管理人員資歷、能力等與投資有關的其他資料和重大事項說明等。
第二十條 集團公司投資策劃部在收到項目報批的全部資料后,提請集團公司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小組初審,分別對項目的資金來源、投資收益、項目責任人的資歷及能力等提出建議,報批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同意后提出初審意見。對初審被否決的項目,由投資策劃部將初審意見書面返回申報單位。申報單位對初審意見有異議的,可重新申報一次。
第二十一條 初審認為基本可行的項目,報集團公司投資決策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后,由投資策劃部組織社會專業評估機構進行投資復審,對項目予以評估。
第二十二條 社會專業評估機構投資復審的內容是:審查、比較項目選擇不同的投資方案;審查項目的財務狀況;對資產進行估值;對項目的疑點、隱患提出質詢;評價項目責任人的資格及能力等;提出項目最終決策建議。社會專業機構建議不予投資時,項目不得再立項。
復審報告由集團公司投資決策領導小組進行不記名投票決策,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可提交董事會,否則不予立項。
第二十三條 集團公司董事會根據投資決策領導小組的決策進行審定后,簽署審批意見,形成決議,集團公司投資策劃部根據決議報送省國資委批準、備案。
第二十四條 投資合同的訂立,應嚴格按照《經濟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 控
第二十五條 按照“誰投資、誰負責”的要求,各投資主體第一責任人對決策投資的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并對所決策投資項目承擔經濟責任。項目投資建立投資項目負責人負責制。投資項目負責人全程參與項目的策劃、立項、可性行研究、論證、決策,負責項目的籌資、建設、生產經營、償還債務,并對項目的建設資金、建設工期、工程質量、生產安全等進行嚴格管理。每年逐級書面報告項目實施情況及經營情況、投資收益分析。項目責任人對投資主體第一責任人負責。項目責任人在立項、可性行研究、論證、決策過程中有一票否決權,投資決策領導小組有權更換項目責任人。集團公司派出到項目擔任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及高級管理人員,按集團公司《派出人員管理辦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六條 集團公司紀委和監察審計部為項目監督制度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所有的投資項目進行監督,主要包括項目招投標文件、工程量核準、工程變更審查、工程資金支付審核等。
第二十七條 集團公司的項目投資行為,必須由項目申報單位建立完整的投資檔案,并在項目得到批準后十個工作日內,將投資檔案材料及時移交到集團辦公室,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八條 集團公司項目投資實行重大事項專項報告制度,以下事項必須及時報告。
㈠未列入投資計劃卻實際發生的事項;
㈡項目出現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件;
㈢投資過程中經濟及政策環境發生變化,對投資實施造成一定影響的;
㈣項目出現質量問題或事故的;
㈤投資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違紀、違法事件;
㈥與投資有關的訴訟事項;
㈦與其他投資實施有重大影響的事件或突發的緊急情況。
第二十九條 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規劃勘察、審核設計、招標施工的原則。
第三十條 堅持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
第三十一條 建立健全工程質量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責任制和合同管理制的原則。
第六章 退 出 機 制
第三十二條 集團公司及控股企業對外投資的進入和退出應遵循社會效益和企業經濟效益并重的原則。投資企業如出現以下狀況,應擇機退出:
㈠國家產業政策發生調整;
㈡連續三年虧損,且扭虧無望;
㈢存在其他風險的。
第三十三條 集團公司控股企業股權的退出由集團公司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小組提出方案,經分管領導同意后,報集團公司董事會研究通過后,按所在企業的《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程序辦理退出手續。
第三十四條 根據集團公司董事會決議,集團公司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小組嚴格按國家法律規定,協助控股企業辦理股權的轉讓或破產清算。
第七章 項目投資前期管理
第三十五條 項目法人應當依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進行施工圖設計。禁止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第三十六條 項目前期應提交以下文件:
㈠相關主管部門的備案證明;
㈡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意見或規劃批準文件;
㈢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文件;
㈣環境保護部門審批的環境影響文件;
㈤安全保衛部門審批的安全預評文件;
㈥消防部門審批的消防許可證;
㈦國家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等。
第八章 項目投資招投標管理
第三十七條 項目施工應依法進行招、投標。集團公司紀委和審計部為項目監督制度的主管部門參與項目招標全過程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建設工程招、投標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㈠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應當在編制和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一并提出項目招標方式(委托招標或自行招標)報項目審批部門核準;
㈡編制招標文件;
㈢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拉行邀請書;
㈣向招標人遞交投標申請;
㈤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㈥向合格的投標人提供招標文件和相關資料,組織投標人進行現場勘查,并對相關問題作出說明;
㈦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并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要求投標;
㈧組建評標委員會;
㈨開標、評標,提交評標報告;
㈩按評標委員會的意見確定中標人;
(十一)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在定標后,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項目審批部門和當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十二)發出中標通知書,簽訂合同。
第三十九條 招標完成后,項目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與中標的施工單位、中介機構訂立合同。施工合同應采用國家規范的合同,報審計部門審查備案。
第九章 項目投資建設管理
第四十條 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進行建設。確需變更應按規定程序報集團公司進行審批。
第四十一條 監察審計部門自項目開工之日起向項目施工現場派駐審計人員進行全過程審計監督,負責工程量、材料價格、工程變更等的認定。不經審計核定認可的變更,不能作為決算依據。
第四十二條 施工現場按有關規定文明施工,切實抓好安全工作。
第四十三條 施工中遇到問題及時協商解決。
第十章 投資項目資金管理
第四十四條 財務部門對基本建設資金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㈠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
㈡制定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辦法;
㈢參與基本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安排;
㈣依法、合理、及時籌集、撥付、使用基本建設資金;
㈤參與審查并確認集團公司投資項目的工程概預(結)算;
㈥審批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㈦監督檢查基本建設資金的使用與管理,并對發現問題作出處理。
第四十五條 財務部門根據集團公司確定的投資項目安排資金,并設立“基本建設資金專戶”,對建設資金統一管理,確保項目資金專款專用。
第四十六條 項目資金的支付,應由項目實施單位提出申請,經監理單位認定、監察審計部門審核后報集團公司財務部門審查,經集團公司批準后,直接向設計、施工、監理或材料設備供應等單位支付。
第十一章 投資項目竣工驗收
第四十七條 項目建成后,項目主管部門應會同設計、施工、監理、審計和質量督部門依法進行竣工驗收。
第四十八條 竣工驗收合格后兩個月內,項目主管部門須完成工程決算,并對項目的投資、實施情況寫出報告,上報集團;審計部門必須在3個月內向集團公司提交審計報告。集團公司定期公示項目建設的審計結果。
第十二章 罰 則
第四十九條 對投資項目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當致使國有資產流失,企業嚴重虧損或造成其它嚴重后果的,要追究該投資單位的領導責任。項目連續三年虧損或單年虧損超過凈資產的30%的,免除項目責任人職務,并按集團公司《績效考核管理辦法》、《公司法》及《經濟法》相關條款追究項目責任人及投資單位領導人經濟責任;對投資項目因決策失誤或審查把關不嚴,形成半拉子工程,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追究相關決策人員的相應責任。
第五十條 對投資項目的主管領導、責任人、監督人或其它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而造成嚴重損失的,要追究責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責任,處分包括:警告、記過、罰款、降級、撤職、解除勞動合同等,涉及違法違紀的移交相關部門依法依紀處理。
第五十一條 投資項目應按規定的時間上報相關手續,對超過規定時間一周以上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十二條 對違反規定,擅自超規模、超標準、超預算建設和發生重大失誤、造成資金浪費的項目主管部門、相關部門,予以嚴肅處理,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五十三條 對擅自變更投資項目的立即撤換項目責任人,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對超預算建設的應進行專題審計,超預算10%以上的應立即停工,報經集團公司投資決策領導小組重新審核、批準后方可復工,非客觀原因造成的超預算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十四條 對項目質量驗收不合格,要依法追究項目施工、監理單位和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未按工期完成的項目,除天氣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要追究施工單位責任同時要追究項目負責人責任,超期一個月要扣發項目負責人一個月的工資,超三個月扣半年的工資,超期半年考慮撤換項目負責人或重新論證項目。因此造成嚴重損失的,要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對不按規定實施招投標,或招投標不規范的投資項目,要責令及時糾正,重新招投標,給予責任人處分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經濟責任,造成嚴重損失的,要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項目責任人應廣泛征求意見,反復論證,并聘請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對項目進行設計、施工。對項目設計、施工過程中造成重大失誤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五十七條 投資項目資金應專款專用,對挪用項目資金等造成投資項目資金失控的,免除項目責任人的職務并要追究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集團公司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議的項目主管部門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由集團公司投資策劃部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執行。